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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5 項等規定,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2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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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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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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