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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係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遞補者應具備相當民意基礎,故於同項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考量該條規定係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該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有該法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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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係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遞補者應具備相當民意基礎,故於同項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考量該條規定係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該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有該法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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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為保障於政治地位上較弱勢之婦女之參與選舉權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憲法於此僅就其保障婦女參與選舉之目的而為規定,對於如何達成此一目的,未為具體詳細之規定,而授權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則就婦女參與選舉時,當選名額之比例、票數之計算、當選人於當選前、後有缺額時應否補足、如何補足,及對婦女參與選舉權利之保障與「不分男女一律平等」之規定如何取得平衡等相關事項,立法機關自有其立法形成自由。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當選人既因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經內政部依法解除其職權,則該選舉區婦女當選人僅餘一人,不足婦女保障名額,於法定婦女保障名額限度內,其缺額即應由女性落選人遞補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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