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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黨推薦候選人參加里長選舉,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之規定,並由辦理選舉之地方選委會負審核之責。依此,地方選委會審核結果,如認登記候選人提出之政黨推薦資料符合規定者,地方選委會即應以該登記候選人為出具推薦書之政黨推薦候選人,辦理後續選務工作;若認登記候選人未於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提出政黨推薦書辦理登記或其申請不符合同法條第 1 項政黨推薦資格、要件者,地方選委會應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決定,核該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登記候選人或推薦政黨如有不服,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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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所為准予刊登「推薦政黨名稱」於選舉公報上或於公報上刊登「無」之決定,具有「確認候選人是否經政黨推薦」之法律效果,是上開決定,其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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