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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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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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