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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市)長任期屆滿日之計算,首應適用地方制度法,其後始依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8 節「期日與期間」及民法之規定
2
旨:
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至同一縣(市)、鄉(鎮、市)不同選舉區超過 4 個月以上,是否涉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6 款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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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里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解職情事,「行政區域」係指里或區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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