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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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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 5 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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