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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補貼候選人競選經費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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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查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由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編列之選舉經費預算,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係由縣 (市) 議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如縣 (市) 議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經覆議程序,仍全數刪除選舉經費預算或刪減後僅餘象徵性金額,依現行之預算法及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尚乏明文規定其解決之道。此種情形,究應如何處理?應屬事實問題。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研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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