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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當選無效訴訟應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其始日包括當選名單公告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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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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