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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5 條
現行條文: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
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
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15 條 (偵查)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
          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
          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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