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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重行公告當選之當選人,仍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日期應自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2
旨: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 74 條第 1 項之適用
3
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遞補,遞補名額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關於婦女保障名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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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5
發文字號:
旨: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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