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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2
發文字號:
旨: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案件而作成之核定處分可否附期限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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