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39826人
1
旨:
金融機構得檢具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其訴訟代理人亦得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至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應由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及公司認許證明文件等,始得辦理
2
旨:
金融機關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乙案
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限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