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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第 6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 77 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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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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