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41389人
1
旨:
民法第 1089 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2
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4
旨:
未成年認領人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係基於戶籍行政之管制目的,以證明該等身分關係,且該登記僅屬依民法規定為認領後,其後續附隨行政行為,應認其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5
旨: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6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