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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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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檢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執行進度、神明會申報時對於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應如何審視、神明會之組織如與一般傳統神明會組織性質不合時之處理方式、戶政事務所配合提供戶籍資料得否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等疑義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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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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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倘若,其因執行公務而有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需要時,則可係屬戶籍法第 67 條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 條之規定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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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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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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