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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17675 號
要
旨:
生母與其非婚生子女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與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5620 號
要
旨: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係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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