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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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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第 6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 77 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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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戶政主管機關於監護(輔助)宣告之裁定生效日起即可受理監護(輔助)登記,無待法院裁定確定。於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前,得於監護宣告類型之「法院裁判方式」欄位勾選「無」,以符合登載生效日期及實務作業需求之記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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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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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屬於撤銷登記之一種,戶籍法定有明文之規定,自宜優先適用,至於,該撤銷結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應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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