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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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