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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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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夫妻經刑事判決無實質婚姻關係,自得持憑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毋庸再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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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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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戶籍登記事項究否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戶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作成行政決定,如認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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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法第 985、988 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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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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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眾申請撤銷未成年子女改名,究屬原申請改名時不符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定改名情事而請求協助撤銷原改名登記,或屬申請第 2 次改名,此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並探知當事人真意,又人民申請改名所為意思表示如有錯誤,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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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 74.06.03 之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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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不按址投遞區送達及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程序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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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屬於撤銷登記之一種,戶籍法定有明文之規定,自宜優先適用,至於,該撤銷結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應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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