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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
2
裁判字號:
旨:
住所認定之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其中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
3
裁判字號:
旨:
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限期催告人民申請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此一催告係在蒐尋申請人及查明其遷入之新籍所在,具有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該催告函所定之期限,乃行政調查程序之裁量,斟酌情狀提供人民說明之期限,並非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行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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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謂「申報」及「送達」均係指後備軍人之戶籍地,而屬於法規命令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既對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權利義務事項,有規範上之拘束力,且發生法律上效力,則軍事機關依後備軍人之戶籍地送達教召令,於法有據,縱未依後備軍人留存之聯絡資料,以電話或信函通知其戶籍地以外之處所,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或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相關規定之疑慮,更無何違法之處,自不得認被軍事機關係怠於執行職務,有何不法侵害權利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6
裁判字號:
旨:
住所並不以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或可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料,然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即逕認為住所。行政機關於辦理送達時,如發現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應可認知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如確無他法查得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亦非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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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未成年人戶籍之遷徙,得由未成年人本人,亦得由其原戶籍之戶長為申請人。如係由未成年人為申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未成年人之父母單獨一人為之,原則上應得另一人同意。如係父母一方以戶長身分為申請人者,因係該人之自己行為,並非代理未成年人而為之,不生代理權之問題,因此也無應得父母另一方同意之必要,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民法第 1086 條、第 108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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