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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字號:
八八臺法四字第 1813549 號
要
旨: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說明,縣(市)政府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之現職秘書,並非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自不得調任參議職務
2
發文字號:
部法四字第 09526439641 號
要
旨:
各縣(市)政府參議職務,應僅限於各該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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