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80699206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法字第 0960163844 號
要
旨: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2
發文字號:
部法五字第 1115517864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