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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促參法採 BOT 方式辦理案件,最終由「主辦機關」取得該建設之所有權,「主辦機關」對於該投資開發案具有「財產上之利益」,倘其復為該投資開發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法的「環評主管機關」時,即有「利益迴避」之問題,該主辦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應迴避表決。
2
裁判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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