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29341人
1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縣政府核定後,逾 2 年未經公所公布,縣政府亦迄未為代公布程序,該組織自治條例之效力疑義
2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縣政府核定後,逾二年未經公所公布,縣政府亦迄未為代公布程序,該組織自治條例之效力疑義
3
旨: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4
旨: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