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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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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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