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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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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3
旨:
地方民選首長如因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而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者,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0、11 條等規定;如首長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係屬私人行程者,則應於辦妥請假程序後方得為之
4
旨:
有關學校專任教師或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具有土木技師者,是否符合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疑義
5
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6
旨: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鄉、鎮、市長)與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間為公法上關係,性質上與私法上委任契約關係尚屬有別,又該首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致地方自治團體遭上級主管機關裁處罰緩,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所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亦屬有間,故可否謂與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有其類似而予以類推適用,誠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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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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