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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鄉 (鎮、市) 長依法停職,代理之鄉 (鎮、市) 長原則上有全部鄉 (鎮、市) 務代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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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鄉 (鎮、市) 長停職後,如有法定解職原因,仍須解職,另停職後仍可以書面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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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村長經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解職應自何時起算及應否辦理補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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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縣政府不得指派鄉 (鎮、市) 公所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之「主任秘書」、「秘書」代理鄉 (鎮、市) 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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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里長因案依法解除職務,不宜指派其配偶代理該里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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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公所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考量社會接受度及避免實務上之不合理現象等因素為最適當之指派,以符村里居民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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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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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82 條及第 57 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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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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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現任議員於擔任鄉長任內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鄉長任期屆滿後始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其依法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中,如再度參選並當選鄉長,應否予以停職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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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鄉(鎮、市)長因案被法院羈押中,並經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停職,復當選下屆鄉(鎮、市)長,如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後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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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反同法第 55~57 條所稱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函與解釋 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3 期 49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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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遞補之地方民意代表,其宣誓就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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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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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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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有關里長因案羈押停職中提出書面辭職,嗣後因故撤回辭職並申請復職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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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令釋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至 57 條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及連任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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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而應視為同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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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公職人員當選就職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於權責機關解除職務前之就任期間,仍應計入「連選得連任」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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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有關某鄉長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其辭職生效日期應為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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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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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7 條、民法第 98 條等規定參照,集管團體章程所定董事長補選任期認定,社團法人得基於法人自治原則,修訂章程明定,在未修正作明確規定前,固得本於權責自主性解釋,惟仍應符合法令規定目的及相關法理等解釋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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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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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首長因案停職後,其代理人員是否擁有人事任免遷調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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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得否調任為該單位非機要職務之副主管,並代理原單位之機要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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