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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2
旨:
關於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14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名額、選區劃分、投票日期、時間等相關公告事項
3
旨:
關於臺灣省澎湖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3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名額、選區劃分、投票日期、時間等相關公告事項
4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 17 屆議員選舉第 15 選舉區缺額補選相關事宜
5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臺灣省宜蘭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6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桃園市議會第 1 屆議員選舉第 12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7
旨:
公告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12 選舉區缺額補選有關補選名額、投票時間及地點、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
8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9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9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臺灣省花蓮縣議會第 19 屆議員選舉第 8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10
旨:
公告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 19 屆議員第 4 選舉區及澎湖縣議會第 19 屆議員第 3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11
旨: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臺中市議會第 4 屆議員第 15 選舉區及臺灣省宜蘭縣議會第 20 屆議員第 4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12
旨: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 20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及臺東縣議會第 20 屆議員第 16 選舉區缺額補選之相關事項
13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至 81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14
旨:
卸任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辭職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15
旨:
地方機關民意代表卸任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其已不具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尚無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之適用,仍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16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17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18
旨:
縣(市)議員辭職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缺額如何處理疑義
19
旨:
民選公職人員之任期依法延長,如其辭職、去職或死亡,其所遺任期不足 2 年之計算,應以延長後之法定任期屆滿之卸職日為基準
20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 1 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21
旨:
公告高雄市原住民選出之第五屆市議員補選之種類等事項
22
旨:
公告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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