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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縣 (市) 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個會期,依法應解除其職權,其有無請假在所不問
2
旨:
村(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超過六個月,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解職之解職事由
3
旨:
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其有關費用之支給,自解除職權生效之日起停止支給
4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至 81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5
旨:
卸任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辭職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6
旨:
地方機關民意代表卸任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其已不具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尚無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之適用,仍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7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8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9
旨: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所稱「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須視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10
旨:
「地方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其後續處理相關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
11
旨: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如因案羈押致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 2 會期,有無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解職規定適用疑義
12
旨:
村(里)長因案羈押或罹患重病之就職認定及後續處理程序
13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 1 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14
旨:
村(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里)長則不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
15
發文字號:
旨: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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