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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鄉 (鎮、市) 長停職後,如有法定解職原因,仍須解職,另停職後仍可以書面提出辭職
2
旨:
鄉長因案停職,嗣原判決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得否復職疑義
3
旨:
村長經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解職應自何時起算及應否辦理補選疑義
4
旨:
村長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未經解職,嗣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是否仍應解職疑義
5
旨: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 74 條第 1 項之適用
6
旨: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
7
旨:
民選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不當然發生解除職務之法律上效果,須由權責機關自判決確定之日解除其職務,始喪失公職人員身分
8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解除職務者,在該屆任期屆滿前褫奪公權期滿,因非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撤銷解職處分事由,無法回復原職務
9
旨:
有關褫奪公權實際發生效力之日
10
旨:
地方民意代表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並自判決確定日起停止發給或收回有關費用之支給
11
旨:
地方民意代表受刑事判決,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經裁判確定,在解除職權函令送達前,其有關費用自裁判確定日起停止發給。已發給者,應予以收回
12
旨:
地方公職人員被訴之刑事案件,法院提供判決書,作為停止或解除職務之依據
13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至 81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14
旨:
卸任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辭職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15
旨: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等事由予以解職者,自生解職效力日起即應予以停支,如費用係按年、按月編列,其支給應以當年、當月事實發生及實際支出為準,似無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發給之問題
16
旨:
地方機關民意代表卸任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其已不具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尚無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之適用,仍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17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18
旨:
公務員解職生效日既經行政院函敘明自判決確定日起生效,自以該日為生效日,並停支相關薪給費用
19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20
旨:
議員經依法解除職權,其研究費、特別費、郵電費等有關費用之支給,應自生效之日起停止發給。已發給者並應予以收回
21
旨:
有關鄉民代表會前代表因犯罪,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而解除職權,需追繳其費用支給及禠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等疑義
22
旨:
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至同一縣(市)、鄉(鎮、市)不同選舉區超過 4 個月以上,是否涉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6 款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權之疑義
23
旨: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解職情事其遷出時間計算疑義
24
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25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及第 7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停職、解職應自何時生效
26
旨:
有關新任鄉(鎮、市)長宣誓就職適用宣誓條例,關於該條例之「未就職」及「特殊事故」定義
27
旨: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里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解職情事,「行政區域」係指里或區之疑義
28
旨: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事由解職者,自解職生效日起,其薪給或各項費用即應停支
29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30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31
旨:
「地方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其後續處理相關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
32
旨: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33
旨: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該案既已提起非常上訴,係表示其已經判決確定而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解職之要件,除有撤銷解職之情事發生,否其效力不因提非常上訴而消失
34
旨:
鄉(鎮、市)長因賄選案於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參與補選再度當選,而當選後經二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疑義
35
旨:
研商「易服社會勞動與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關係」會議紀錄
36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之 1 第 5 項第 2 款、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區政諮詢委員應予解聘事由中所稱「當選無效」,係指賦予擔任區政諮詢委員聘任資格之選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而言,現任區政諮詢委員若參選里長選舉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尚無需予以解聘
37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 1 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38
旨:
公職人員當選就職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於權責機關解除職務前之就任期間,仍應計入「連選得連任」之任期
39
旨:
村(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里)長則不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
40
旨: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於解職處分生效日起至解職處分送達日期間,其相關薪給或各項費用即應予以停支。另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上歸屬於由村(里)長具名領取之推行政令之公務經費,非屬村(里)長個人之所得,該費用是否實際用於處理村(里)事務,由地方政府本權責卓處
41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所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所為解職處分之生效時點,如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逾 6 月,係自判決確定日生效;若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為 6 月以下而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則係自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生效
42
旨:
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當選人即喪失資格並解除職務;如判決確定日期因涉及上訴或撤回等程序有疑義,應由權責法院確認,以據以辦理解職
43
旨:
有關地方民選人員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2、7 款之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究應以判決確定日或處分下達日為解除時點之疑義
44
旨:
公告高雄市原住民選出之第五屆市議員補選之種類等事項
45
旨:
公告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事項
46
旨: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47
旨:
關於縣議會議員因瀆職案經法院判刑確定,惟究應依地方制度法或省縣自治法之規定,予以解除議員職務疑義
48
旨: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
49
旨:
有關屏東縣鹽埔鄉鄉民代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後,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解除其職務
50
旨:
有關某鄉長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其辭職生效日期應為何日
51
旨:
有關鄉民代表具備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要件應由該縣府解除職權,嗣因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易科罰金後,是否仍得行使鄉民代表職權疑義
5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禠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嗣上訴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應予解除議員職權規定乙案
5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解職命令何時生效日疑有乙案
54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2、7 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有關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下達期間各項費用得否支給
5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民意代表解除職權其已支給之各項費用應予繳回時,是否由原支給機關負責追回繳庫疑義
56
發文字號:
旨:
以刑事判決解除地方民意代表職務或職權,可否撤銷原解除職務或職權之行政處分疑義
57
發文字號:
旨:
市議員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解除職權,後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聲請撤銷解職行政處分疑義
5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
5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犯貪污罪且經判刑確定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除有「非常上訴」且經判決無罪確定之情形,始有撤銷解職處分之適用;如僅提起非常上訴,尚未經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前,其解職處分則不因「非常上訴」而受影響
6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中並未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得免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且「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均屬對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故得否認為「易服社會勞動」者仍當然應依上述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尚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對於兩者之間於特定人員消極資格限制上是否有為相同處置之必要?又如為肯定之結論,為求明確,爾後仍宜儘速修法明定之
61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62
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 5 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63
旨:
法務部就「農會法第 15 條之 1 第 4 款及第 7 款適用之相關事宜乙案」之意見
64
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5
旨: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66
旨: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67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68
旨: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69
發文字號:
旨:
二○堂建設有限公司因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70
旨:
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其鄉長領據之特別費二分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領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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