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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鄉 (鎮、市) 長停職後,如有法定解職原因,仍須解職,另停職後仍可以書面提出辭職
2
旨:
鄉長因案停職,嗣原判決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得否復職疑義
3
旨:
村長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未經解職,嗣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是否仍應解職疑義
4
旨:
鄉長因羈押停職,復因交保復職,任期屆滿再度參選並當選原鄉長,始經法院判決,應否再予停職疑義
5
旨:
鄉長經高等法院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未予停職,嗣原判決經撤銷發回,是否仍應停職疑義
6
旨:
里長於省縣自治法施行期間涉案,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復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應否停職疑義
7
旨:
有關桃園縣大園鄉劉鄉長因涉貪污案,經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並依法停職,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依法准其先行復職,嗣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應否再予以停職
8
旨:
村(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超過六個月,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解職之解職事由
9
旨:
地方公職人員被訴之刑事案件,法院提供判決書,作為停止或解除職務之依據
10
旨: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11
旨:
有關直轄市漲、縣(市)長等先後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貪污罪,而受停職處分,如後案亦符合停止職務之要件,則應併執行,無後案暫緩執行情事
12
旨:
里長因案羈押者,其事務補助費自不得發給,而由代理者具領,至於村里辦公費部分,如係由村里幹事具領或直接匯入村里辦公處設立之專戶,應於支用時檢據核銷,並於年度終了時將結餘款項繳庫
13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14
旨:
有關鄉民代表會前代表因犯罪,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而解除職權,需追繳其費用支給及禠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等疑義
15
旨:
鄉長任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但同時宣告緩刑貳年,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停止職務規定
16
旨:
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82 條及第 57 條規定疑義
17
旨:
鄉(鎮、市)長於任職前因涉刑事案件而於任職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仍應停職
18
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19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及第 7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停職、解職應自何時生效
20
旨:
有關新任鄉(鎮、市)長宣誓就職適用宣誓條例,關於該條例之「未就職」及「特殊事故」定義
21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22
旨: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23
旨:
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參選新直轄市議員、里長而未當選者,是否仍可進用為區長及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疑義
24
旨:
鄉(鎮、市)長因案停職,經第 2 審更審判決無罪而復職,再經第 3 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並更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是否再予停職等疑義
25
旨:
里長因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嗣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將第 1 審判決撤銷改判他罪(非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准其先行復職疑義
26
旨:
村(里)長因案羈押或罹患重病之就職認定及後續處理程序
27
旨: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
28
旨: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
29
旨: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而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縱使最高法院撤銷該第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仍應停止其職務
30
旨:
關於村 (里) 長於地方制度法施行前犯罪,而於該法施行後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自法院判處有罪之時點為停止職務之判斷基準
31
旨:
民選首長因涉貪污案經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予以復職,嗣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是否應再予停職疑義
32
旨:
關於新竹縣尖石鄉鄉長江○乾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停止職務乙案
33
發文字號:
旨:
鄉長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於更審中再度參選並當選,應否與已停職一案
34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適用疑義
35
發文字號:
旨:
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而參與補選,視為同 1 任,自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3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機關首長於任內涉及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依法辦理停職後辭職,又因另案犯相同之罪時,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既屬新發生之停職事由,其參與補選,縱使日後當選,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主管機關仍得依其規定予以停職
3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首長因案停職時,且處於經第 2 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狀態,即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應停止其職務之規定,倘若考量司法判決未確定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務順利推動之虞,則建請貴部亦可考慮是否修法解決之
3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無罪」,從其文義解釋而言,係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之規定,於主文中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因此,雖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依該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仍屬於有罪之判決,與前開之「改判無罪」情形尚不相符
39
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9 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主管長官」係因對所屬公務員有管理、監督及懲處權責,乃有移送監察院審查權責,又內政部係縣(市)長所定之「主管長官」,故其申請復職案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予以停職,以及如未准許復職,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等,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上述相關規定分別判斷及職權審酌
40
發文字號:
旨:
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間自無庸辦理,惟復職後,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4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鄉 (鎮、市) 長因案羈押停職後,依規定准其復職,得否補發停職期間俸給之疑義
42
旨:
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其鄉長領據之特別費二分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領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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