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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該公務員主管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及刑法第 28 條、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土地徵收之核准既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專屬權限,則內政部核准徵收之決定,方屬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至於地方政府以公告發布實施經核定之都市計畫且其內容載有發布實施之日期者,就該部分言,亦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3
裁判字號:
旨:
所謂行政協定,係指由多數之當事人,為達成共同目的,各為同方向之意思表示,從而平行結合成立之公法上行為,與以反方向之意思表示結合成之行政契約有別。因此,作成行政法上協議之當事人間,就協議之標的,除同方向之利害關係外,如亦有反方向之利害關係,並就基於該協議對他方為主張時,此一協議應屬行政契約,而非行政協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院基於中央監督機關的立場,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係自治監督機關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定對象,就其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的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使自治條例無效之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應屬行政處分無誤,且屬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的負擔處分。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之意旨,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僅能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惟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依該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則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判決。準此,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直轄市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依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及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即應由直轄市之立法機關代表直轄市行使其權限,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救濟請求撤銷,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的判斷。
5
裁判字號:
旨:
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規定,乃指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或依該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如其違反此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主管機關得加以制裁或強制其作為或不作為,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經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雖上訴人主張開發單位檢具之環境影響說明書,顯然不符合環評作業準則之規定,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或依該法授權訂定相關命令之情事。然環境影響說明書係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所應檢具提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文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是否符合環評作業準則之規定,係開發單位能否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要件,而非開發單位所負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環境影響說明書如不符合環評作業準則之規定,其效果至多是無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並無從加以制裁或強制其作為或不作為,自無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問題,更無從判令主管機關執行,又作成審查結論主管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款規定,係縣市主管機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實不可能為疏於執行之主管機關,自與同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土地徵收補償費發放等事務,於訴願程序中認原行政處分違法而予以撤銷時,係就委辦事項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監督措施,並不發生外部法律效果,故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7
裁判字號:
旨: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其性質應可認屬確認之訴,即如以檢察官為起訴者,因其屬代表國家公益即具備有確認利益;至候選人部份,應以符合資格,經公告已列於候選人名單中並得為競選活動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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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9
裁判字號:
旨:
按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之疑義,而未經上級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者,上級監督機關得依同條第 5 項向司法院申請解釋;倘如自治規則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而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即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向司法院聲請解釋。至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之疑義,而有權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各級主管機關未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之規定,係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地方立法權,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有牴觸上位規範之疑義時,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規定;同法第 75 條則係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牴觸上位規範之疑義時,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揆諸前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六十三年五月八日建四字第五四四八四號函示意旨,無法取得 (1) 建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證件者,可憑已編門牌號碼證明或由村里長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完工證明書。該函於七十五年六月間參加人仁德鄉公所核發前述完工證明書時,仍為有效可行之函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仁德鄉公所於原告提出村長即證人許○雄所出具「‥‥ 確實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以前興建完工屬實」內容之證明書經審核後認符合相關規定,即准予核發完工證明書,並未另責成承辦人須另調取該處之航照圖核對無訛後,始可發給完工證明書,依前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示意旨,並無不合。尚不得認為仁德鄉公所辦理前述之委辦事項,有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之情事。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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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聲請重開程序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縱未依其請求發動職權,人民亦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對此當事人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故對主管機關顯無公法上請求權,其據此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判斷上並無訴訟權能,此部分為當事人不適格而無訴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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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 條雖定有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之內容,然同辦法第 4 條亦明定「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僅係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亦即該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所含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只是審議都市計畫時所參酌之因素之一,並非核准區段徵收之要件。是都市計畫所欲區段徵收之土地,已經地方政府公告實施變更用途,則縱使該徵收評估報告書內未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依前揭所述,主管機關核准該區段徵收亦難謂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直轄市議會既下設有行政單位,亦有為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救濟之必要,自應比照訴願法第 4 條規定。故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自應向中央主管部分提起訴願。因此,市議會向議員追繳公費,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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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是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除有該法第 8 條、第 8 條之 1 規定為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外,不論係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均係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而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將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排除在稽徵範圍之外。原告於 95 年、96 年間出租上開經管之市有非公用土地收取租金,而未就此符合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 銷售勞務行為依法申報銷售額 414,903,220 元,則其有漏報銷售額 414,903,220 元之違章事實,自堪認定。從而,被告就原告漏報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20,745,161 元,洵無不合。因此原告主張本件無營業實質,不能對之課徵營業稅,即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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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意參選者欲登記為候選人,主管選舉委員會除審查參選者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之積極資格外,亦須審查其是否構成同法第 26 條各款規定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經審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方有適用該法第 34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之抽籤、公告姓名號次等後續程序。中央選舉委員會 87 年 6 月 4 日中選法字第 77014 號函釋固針對參選者於登記截止日後方遭判決確定之情形,以公告前是否執行完畢處理候選人資格問題,然與登記截止前已遭判決確定之情形仍屬有別,自難一概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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