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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2
旨: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3
旨:
有關里鄰編組調整實施後,至下屆里長就任前,代理里長之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之發給方式等疑義
4
旨:
為辦理各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辦理完成日期及實施日期如何訂定?及因里鄰之調整而合併,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適用
5
旨:
因應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而須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之情形,將調整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及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於版本未更新前,請戶政機關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此類出生地變更登記之申請
6
旨:
於 99.12.25 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 24 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師法第 2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7
旨:
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改制為直轄市等調整,於改制成立前已加入省會計師公會並執行業務者,可於一年內繼續執業,期滿者應改加入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或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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