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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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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3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4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是否應經縣 (市) 議會同意疑義
5
旨:
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屬自治規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縣 (市) 議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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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之報備查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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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之報備查程序規定
8
旨: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9
旨: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及第 62 條修正條文,所涉縣(市)政府組織及職務名稱之變更實施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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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以政務職任用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配合修正前,其職務名稱之發布事宜
11
旨:
各縣政府辦理所轄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備查,或其所屬機關組織規程案件,毋須副知本部
12
旨:
行政院業已發布改制後之新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新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一級機關名稱確定,直轄市長自得核派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惟為解決改制初期運作問題,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得由新直轄市政府先行發布,並任命所屬機關首長後,再將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補提市政會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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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並修正有關該所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編制表與員額編制表變更時應送審議,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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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與主計、人事及政風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競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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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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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7
旨:
法務部就「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18
旨:
修正「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19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15 條一案,除第 6 條第 2 項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行政院已備查
20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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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有關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有效期間內申請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亦免收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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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23
旨:
各縣 (市) 政府未依地方制度法完成組織修編前,已依內政部函釋任命之副縣 (市 ) 長,得否參加公保
24
旨:
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有關直轄市各高中、職校未訂定各該組織規程前,得否繼續適用其原有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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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各鄉 (鎮、市) 公所 (未) 設清潔隊、托兒所、圖書館等機關之 (兼任) 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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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各鄉(鎮、市)公所主管人員兼任所屬清潔隊、托兒所會計員或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兼任本機關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或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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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於該規程廢止後得否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28
旨:
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原列預算認定及執行、原第二預備金動支之程序與流程、職務調整與新進人員薪資發放事宜、第二預備金勻支或動支及特別費核給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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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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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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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請釋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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