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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村 (里) 長為無給職,非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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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縣 (市) 、鄉 (鎮、市) 正副首長待遇支給依行政院函示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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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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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請釋有關議員因公死亡,是否得比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由議會訂定「議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而給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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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台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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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現職公務人員係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範圍,現任里長既為無給職,自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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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指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並非薪給及其他給與,故具公務人員身分代理村里長者得同時支給事務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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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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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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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民代表如參選新直轄市里長並當選者,是否得同時受聘為區政諮詢委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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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因公支出之費用,非屬村(里)長個人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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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與村(里)辦公費,性質上均為處理村(里)事務公款,僅支用核銷程序繁簡有所不同,又村(里)長得否以不服提列辦公費決定為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由受理訴願機關或受訴法院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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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請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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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農民兼具民意代表等職務得否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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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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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曾任里長年資可否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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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工友退休後再任民選村(里)長,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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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村 (里) 幹事於村 (里) 辦公室上班時,其所需之文具及郵電費用理應由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支應,不宜再另編處理公務之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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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花蓮縣卓溪鄉九十年度預算「村里業務項下編列村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審核,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列」第七條規定不符,應予剔除繳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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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里鄰長服務地方里民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地方發展,是否得編列里鄰長意外保險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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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請釋為強化里鄰長協助政令宣傳,是否得編列預算購置腳踏車,提供里鄰長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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