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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2
旨: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3
旨: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 2 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4
旨:
為辦理各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辦理完成日期及實施日期如何訂定?及因里鄰之調整而合併,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適用
5
旨:
里長非屬鄉(鎮、市、區)公所機關人員
6
旨:
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民代表如參選新直轄市里長並當選者,是否得同時受聘為區政諮詢委員疑義
7
旨:
村(里)長因案羈押或罹患重病之就職認定及後續處理程序
8
旨:
關於村長得否受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乙案
9
發文字號:
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之說明
1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11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等規定參照,民意代表助理身分與民意代表有別,尚不因受聘於民意代表而屬限制之範圍,又助理工作在協助民意代表監督行政部門,角色有無衝突,宜由地方政府視個案情形權責考量
12
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3
旨:
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屬廣義自治團體職員,非為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如該公權力非屬里公務及鄉(鎮、市、區)職掌者或性質上不宜交辦予里長,不得交由里長辦理
14
旨:
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
15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未限制村(里)長兼任調解委員之人數
16
旨:
接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加值人力,如以由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里長擔任,因里長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與衛生福利部獎助提升據點服務量能之意旨相悖
17
旨: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18
發文字號:
旨: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19
旨: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里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觀之,應非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適用之對象,自無法為其延聘律師
20
旨:
村 (里) 幹事於村 (里) 辦公室上班時,其所需之文具及郵電費用理應由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支應,不宜再另編處理公務之辦公費
21
旨:
花蓮縣卓溪鄉九十年度預算「村里業務項下編列村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審核,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列」第七條規定不符,應予剔除繳庫案
22
旨:
里鄰長服務地方里民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地方發展,是否得編列里鄰長意外保險費案
23
旨: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請釋為強化里鄰長協助政令宣傳,是否得編列預算購置腳踏車,提供里鄰長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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