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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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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反同法第 55~57 條所稱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函與解釋 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3 期 49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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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令釋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至 57 條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及連任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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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而應視為同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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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代表國庫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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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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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直轄市、縣(市)如何準用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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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員之任免權責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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