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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副縣 (市) 長應否列席縣 (市) 議會定期會報告及接受質詢疑義
2
旨:
非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人員無列席鄉 (鎮、市) 民代表會說明之義務
3
旨: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及總幹事非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列席地方議會備詢之人員
4
旨:
自來水公司派駐地方單位,縣政府是否有監督權,並要求該單位派員至議會列席備詢
5
發文字號: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自律規則有無牴觸該法第 48 條及第 49 條規定,應視該等規定之立法原意而定
6
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7
旨: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8
旨: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9
旨:
有關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1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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