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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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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有關預算審議暨執行疑義
3
旨: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之自治規範
4
旨:
自治條例之公布方式疑義
5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並修正有關該所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編制表與員額編制表變更時應送審議,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
6
旨:
公有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三樓以上興建住宅,其地上物可否辦理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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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與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規定競合時,如何處理之疑義
8
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 30、32 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9
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10
旨: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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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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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13
旨:
臺南縣請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秘書薪資一案
14
旨: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15
旨: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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