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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予以公告
2
旨:
有關市議會進行審議時,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應非屬決算審核報告之一部分,故不適用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之規定情形
3
旨:
公告臺北縣 93 年度總決算平衡表、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分析表等表
4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及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公告中華民國 94 年度臺北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5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及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公告中華民國 95 年度臺北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6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及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公告中華民國 96 年度臺北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7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臺北縣政府公告臺北縣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決算審定表等多項列表
8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中華民國 99 年度臺北縣總決算(新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9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中華民國 99 年度臺北縣各鄉(鎮、市)(新北市各區)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其彙編
10
旨: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 100 年度新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1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3 年度高雄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2
旨:
公告 94 年度高雄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3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5 年度高雄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4
旨:
依據決算法第 28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公告中華民國 96 年度高雄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5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3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及綜計表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期工程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6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4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7
旨:
公告 95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18
旨:
議決臺南縣 94 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案
19
旨:
依據決算法第 28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公告中華民國 95 年度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最終審定數額表
20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7 年度臺中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分析表、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決算審定表及附屬單位決算作業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
21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97 年 7 月 23 日審北市一字第 0970001216 號函,公告中華民國 96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2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98.07.28 審北市一字第 0980001241 號函,公告中華民國 97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3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99.07.28 審北市一字第 0990001227 號函,公告中華民國 98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4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00.07.25 審北市一字第 1000001333 號函,公告 99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5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臺北市政府公告中華民國 100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三期工程特別決算、臺北文化體育園區開發案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6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 101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南港線東延段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7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 104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信義線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8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 105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松山線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29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告 106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30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中華民國 110 年度臺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
31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等規定,檢送花蓮縣 104 年度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32
旨: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33
旨:
鄉(鎮、市)公所於 99.12.25 改制為區公所後,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原鄉(鎮、市)之 99 年度決算報告,應由改制後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由直轄市政府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
34
旨:
茲將中華民國 93 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及各表及總決算平衡表公告
35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 95 年度高雄縣大東文化藝術園區興建計畫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36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 96 年度至 98 年度高雄縣大東文化藝術園區興建計畫特別決算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37
旨:
公告中華民國 94 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各表及總決算平衡表
38
旨:
公告 95 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等表
39
旨:
依據決算法第 28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 96 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各表及總決算平衡表
40
旨:
依據決算法第 28 條等規定,公告中華民國 98 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41
旨:
鄉 (鎮、市) 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退回公所」,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
42
旨:
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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