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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縣 (市) 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經核定後,縣 (市) 政府不得提起覆議
2
旨:
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疑義
3
旨:
縣 (市) 總預算案依法覆議後,有關預算之執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未明確規定覆議案失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之時效疑義
5
旨:
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開會會次之限制
6
旨:
自治條例之公布方式疑義
7
旨:
關於年度總預算覆議,縣議會如逾期未議決,有關預算案執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8
旨: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9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
10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11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12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 46- 2、46-3 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13
旨:
臺北市議會審議 93 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書附帶決議第 1 點,臺北市自 93 年度起,凡十樓以上新建照申請案一律列入工務局建築執照抽查會審會議案件,並應按決議內容辦理
14
旨:
有關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執行疑義
15
旨:
檢送「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16
旨:
高雄縣議會第 16 屆第 3 次臨時會議決案
17
旨:
臺南縣請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秘書薪資一案
18
旨: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19
旨:
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於法並無牴觸,為鎮公所如認該決議窒礙難行,可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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