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4220人
1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預算編列及審議之疑義
2
旨: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如何認定疑義
3
旨:
鄉 (鎮、市) 財產出租及撥用,應否經代表會同意疑義
4
旨: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務單位自行認定
5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7-3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屬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層級消滅,上開團體之法定職權係由新直轄市予以概括承受,至於由新直轄市政府何機關承接,則屬新直轄市政府之自治權限
6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召開,仍以會議形式進行為主,倘有「下鄉考察」之必要,其行程應與鄉(鎮、市)民代表職權具有關聯性,且限於所在鄉(鎮、市)內辦理
7
旨:
有關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市場用地上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斥資興建供多目標使用之大樓,得否分層分間連同土地持分出售 (出租) 等疑義
8
旨:
公有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三樓以上興建住宅,其地上物可否辦理產權移轉
9
旨:
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與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規定競合時,如何處理之疑義
10
旨:
有關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執行疑義
11
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2
發文字號:
旨:
民眾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公所並已完成移轉登記,如擬回復土地所有權,應由當事人另合意訂定解除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無效
13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4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鄉民代表會代表因貪污罪嫌涉訟,可否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疑義
16
發文字號:
旨: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
17
旨: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18
旨: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19
旨: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編列並經代表會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於執行中或未完成前,代表會臨時提案,要求予以凍結,是否適法案
20
旨:
鄉 (鎮、市) 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退回公所」,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
21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查預算通過,惟附帶決議須函請代表會審查同意後始可執行,此附帶決議預算執行之拘束力為何案
22
旨:
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案
23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審議鄉 (鎮、市) 公所總預算案,議決刪除之歲入多於歲出,清公所自行調整歲出,以資平衡之適法性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