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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務單位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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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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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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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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