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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地方民意代表會期間支領之交通費及研究費,是否以出席簽到為必要疑義
2
旨:
臨時會會期逾越法定日數部分,不得支領相關費用
3
旨:
因覆議案而召開之臨時會,無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適用
4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議決議是否有效一案
5
旨:
關於「代表會開會期間,如逢星期日或例假日而停會時,其出席、交通費應否准予發給」疑義
6
旨:
有關請釋委員是否可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疑義案
7
旨:
縣 (市) 議會定期會議事日程報經本部備查並開始開會後,不得逕自改訂議事日程
8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遇有鄉 (鎮、市) 長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應於十日內召開
9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召開時間可自行擇定,但不得於議會以外場所召開
10
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地方民意代表如未請假且有出席上開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其因故離席未開會或當日因開會額數不足致未能成會,仍得支領當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1
旨:
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意旨,地方民意代表未請假且有出席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等會議並簽到者,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因地方民意代表於簽到後因故離席而受影響
12
旨:
地方民意機關之定期會開議期間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會議之事實,仍得支領出席費
13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如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逢例假日而停會,且當日未出席亦未請假者,仍得支領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4
旨:
鄉(鎮、市)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其數額應以總額為計算基準
15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定期會或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離席未開會,仍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6
旨: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所謂依法開會期間,除定期會及臨時會外,亦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列之「每屆成立大會」在內
17
旨:
有關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查報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得否核發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疑義
18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會後及停會時間參加辦理考察,如已由考察費用提供膳食者,基於不重複支給原則,自不得再支給該定期會之膳食費
19
旨:
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開會會次之限制
20
旨: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如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會次及日數限制,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其會議議決亦屬無效 (原內政部 88.03.29 台(88)內民字第 8803459 號函有關會議決議仍 具效力之解釋停止適用,並自 92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21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並無時間點之限制
22
旨: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遇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各款規定之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時,議長、主席應依據同條第 4 項規定於十日內為之,如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者,則類推適用該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召集之
23
旨: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24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安排定期會之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跨過多例假日
25
旨:
地方民意代表如於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中出國,其間不論有無請假,均不應發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6
旨:
地方民意代表對於研究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出國考察費費用之支領,應自其完成宣誓就職之日起算。若代表遞補宣誓就職當日非屬依法開會期間,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7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
28
旨:
調整放假日並非「例假日」,應不計入會期日數計算
29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於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可延長會期,其性質屬定期會之延長,延長會期其間如遇例假日,得不予計入延長會期日數計算
30
旨:
調整放假日原則上應不計入會期日數計算,倘該會期包含「調整放假日」及「調整上班日」,則不影響原法定期日之計算
31
旨:
臨時會如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定義且計入會次計算,出席議員得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相關費用
32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33
旨:
如臨時會議事日程於開議前提報預備會議討論後,決議不予召開臨時會,自無庸開議。另請於臨時會議事日程第 1 日即召開預備會議,以符合臨時會召開意旨,亦避免衍生不召開臨時會後議員支領相關費用疑義
34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地方立法機關會議於疫情期間擬以遠距視訊方式開會,於法尚無不可,惟仍請將會議地點設於議場或委員會會議室,並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等事項,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35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36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37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召開,仍以會議形式進行為主,倘有「下鄉考察」之必要,其行程應與鄉(鎮、市)民代表職權具有關聯性,且限於所在鄉(鎮、市)內辦理
38
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39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規範準用直轄市之縣市,辦理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但書規定之懲戒業務時,因尚未正式改制為直轄市,仍須由臺灣省政府主席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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