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
2 |
要旨:
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如有 1 名婦女當選名額之選舉區,僅有 1 名婦女候選人時,無論該候選人得票數多少均為當選。至婦女當選名額之決定,不適用選罷法第 70 條第 1 項之規定
|
3 |
要旨:
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五都市長及議員之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
|
4 |
要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新竹市議會第 9 屆議員、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第 6 屆議員選舉區
|
5 |
要旨:
公告 103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有關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劃分、投票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
6 |
要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5 項等規定,公告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2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
7 |
要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臺中市議會第 3 屆議員、臺南市議會第 3 屆議員及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 19 屆議員選舉區
|
8 |
要旨:
公告 107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有關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劃分、投票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
9 |
要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新北市議會第 4 屆議員選舉區
|
10 |
要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3 款、第 2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3 3 條等規定,公告 111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之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
11 |
要旨: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
12 |
要旨: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支應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費用,其發給對象係具有民意代表身分者,倘現任代表當選連任但未辦理宣誓就職,因視同未就職,其每人每年支給費用之發給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13 |
要旨:
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屆滿改選,新任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其宣誓就職後,即可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領取該年度之健康檢查費、出國考察費等費用;至於卸任代表領取之費用,為符公平合理原則,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14 |
要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
15 |
要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遞補,遞補名額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關於婦女保障名額規定
|
16 |
要旨:
上屆縣(市)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當然不具該議員身分,自不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
17 |
|
18 |
要旨:
有關學校專任教師或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具有土木技師者,是否符合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疑義
|
19 |
要旨:
具技師資格之現任各級民意代表,非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所稱之公務員,但如於民意機關開會期間因出席會議無法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則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辦理
|
20 |
要旨:
請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
21 |
要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
22 |
要旨:
農民兼具民意代表等職務得否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