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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通過「美濃鎮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監督條例」適法疑義
2
旨:
研商「地方制度法施行前訂定之地方法規,其修正、廢止程序與地方自治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之立法作業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3
旨: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之自治規範
4
旨:
鄉(鎮、市)市公所發布自治規則,未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之法效性疑義
5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6
旨:
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事宜,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 0941005870 號函,係針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所屬駕駛人因個人行為致喪失駕駛人資格時,為維持牌照總量管制,可比照社員退社或除名之情形
7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疑義
8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與自治法規規範密度不同,致發生適用疑義
9
旨:
鄉公所修正組織自治條例,明定鄉長職務列「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應屬無效
10
旨:
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辦理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百分之二之經費,得否於公司會計帳列為費用疑義
11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8、9 條規定固授權地方政府得以自治條例另定距離限制,惟參照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都市計畫劃為殯葬設施使用,或於非都市土地既有公墓等範圍內設置殯葬設施者,並無針對是類設施增訂距離限制之必要,倘地方政府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就上開不須增訂距離限制之殯葬設施另定最少距離限制者,係牴觸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而屬無效
12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13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14
旨:
有關已定有停車場管理收費自治條例可否再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15
旨:
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戶數變更,如有涉及變更建造行為以外之樑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等,方須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等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16
旨: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 100 年 9 月 1 日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之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7
旨: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18
旨:
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如無建造行為以外之樑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變更情事者,並無建築基地應否合併及各執照原核定建蔽率率、容積率等檢討事項
19
旨: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3,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該辦法既係建築法授權訂定,故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原則上應當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20
旨:
關於「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核定結果
21
旨:
區域計畫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並領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之建築物,其處分效力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效力即屬存在,不因建築執照或完工證明滅失而受影響。如人民因建築執照或完工證明滅失而欲申請補發,地方機關得研訂適宜之處理規範
22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 3.64 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 3.64 公尺
23
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法令依據及程序,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修正後之執行疑義
24
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25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現行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牴觸工廠管理輔導法,故有關廠商之建廠計畫規定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
26
旨: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促進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作業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所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市有公產法令競合疑義
27
旨: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所稱「其他法律」不包含經地方議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
28
旨: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地方政府尚不得就消防機關講習訓練之複訓年限及時數各自規定,而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29
旨: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 22 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
30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予以規定,顯已逾越其自治事項範圍,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及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
31
旨:
「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抵觸,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縱已聲請司法解釋,但仍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俾貫徹依法行政原則
32
旨:
有關「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 4 條修正一案,第 1 項第 2 款有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部分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及同款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規定部分自 110 年 10 月 27 日修正施行日起,應屬無效
33
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34
旨:
臺南縣政府 98.05.19 府民戶字第 0980117834 號函頒之「臺南縣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及戶政事務所書面函復範例稿」,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解釋令牴觸,無效
35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36
旨: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37
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38
旨:
法務部就「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3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40
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8、30 條等規定,法務部就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41
旨: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42
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43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政府函報訂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並廢止「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報請備查乙案之意見
4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就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制定自治法規是否適法疑義
45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46
發文字號:
旨: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47
旨:
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48
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 30、32 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49
旨: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50
旨:
擬對出入台東縣綠島鄉等行政區域之自然人課徵生態維護臨時稅及環境維護臨時稅等稅目有無違憲疑義
51
旨:
臺南市政府委託公辦民營醫院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2 款之規定,是否有因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4 條第 2 項而無效,已由臺南市政府修正該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備查,至於得否溯及既往至該法律立法時即認無效,應由主管機關就法條具體內容判斷,是否違反信賴保護與平等原則而定
52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53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15 條一案,除第 6 條第 2 項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行政院已備查
54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55
旨:
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縣鄉(鎮、市)公所得否依地方制度法制定有關市場委託經營管理之自治法規疑義
56
旨:
函示鄉(鎮、市)公所訂定關於零售市場管理之自治條例時,應依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
57
旨:
就計程車設置車身廣告研訂管理方案,於研訂完成並發布施行前,若有業界先行於車身設置廣告,且其設置方式、範圍等皆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規定,除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外,似應認該業者所設合法
58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
59
旨:
有關已定有停車場管理收費自治條例可否再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60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及說明一之內容,有關休閒農場之設置及管理規範訂定,似專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似無訂定自治法規之餘地
61
旨: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62
旨:
若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
63
旨:
有關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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