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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2
旨:
為宣導政令,得視地方財源情形購置報紙分送鄰長服務場所,其費用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3
旨: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 2 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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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接受公款補助之團體私人並無考核機制,且編列經費補助團體私人係屬行政機關職權事項,不宜由立法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以避免造成浪費
5
旨:
因應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而須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之情形,將調整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及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於版本未更新前,請戶政機關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此類出生地變更登記之申請
6
發文字號:
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之說明
7
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8
旨:
刪除「財政部與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權責劃分表」
9
旨:
刪除「財政部與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權責劃分表」
10
旨:
教育部令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6、9、12 條所稱「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行政區」及「可供都市發展用地」
11
旨:
103.01.29 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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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另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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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1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民法第 62 條等規定,如地方政府所轄文化法人於監督自治條例施行前成立,其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仍應優先適用章程規定,如逕認該文化法人董、監事已當然解職,並另行推薦董、監事者,核與上述規定似有未合
16
旨: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17
旨:
有關商品標示抽查業務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合法性事宜疑義一案
18
發文字號:
旨: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19
旨: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20
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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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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