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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自治法規之名稱及範圍釋疑
2
旨: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原經議會通過之縣 (市) 規章,其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疑義
3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4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5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地方行政機關基於其他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名稱究應稱為自治規則或自治條例釋疑
6
旨:
研商「地方制度法施行前訂定之地方法規,其修正、廢止程序與地方自治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之立法作業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7
旨:
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疑義
8
旨:
地方政府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9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重要事項」之認定疑義
10
旨:
學校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應否以自治條例定之疑義
11
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自治法規
12
旨:
縣政府辦理補助案件,應否制定自治條例以為依據疑義
13
旨:
地方政府依據規費法訂定各類收費標準表,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公告施行
14
旨:
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之運作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本次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由各該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檢視該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有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以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或於新訂之組織自治條例中,規範溯及期間人事、組織、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為銜接
15
旨:
辦理縣市改制直轄市之法規整備所生相關執行疑義
16
旨: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明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之,得由地方政府審酌應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17
旨: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18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其收費標準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自治規則定之
19
旨:
貴府函為原建築管理規則改以自治條例定之,是否應再陳報本部核定等相關疑義
20
旨:
原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條文規定公告限制使用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改依制定自治條例方式或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加以規範執行疑義
21
旨: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因應實際需要,似可採二階段方式研訂相關法規,先訂定自治規則發布施行,再進行修法提昇該自治規則之位階為自治條例,以求適法
22
旨: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 20、21 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 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 26 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 46 條第 5 款規定,違反第 4 條或第 26 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23
旨: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24
旨: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25
旨:
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適用事宜
26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與其他法律適用之競合疑義
27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適用疑義
28
旨:
地方法規如為重申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相關規定,以自治規則規定並無不可,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意旨,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29
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條文之修正意見
30
旨:
撤銷或廢止處分非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種類,如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有違;而剝奪人民財產權規定如無其他法律執行依據,因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前述第 28 條規定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31
旨: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32
旨: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33
旨: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另「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34
旨:
法務部就「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生態保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報請備查一案」之意見
35
旨: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36
旨: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37
旨: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第 28 條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38
旨: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39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40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參照,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屬保全措施者,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
41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42
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及涉及處罰明確性原則等問題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43
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8、30 條等規定,法務部就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4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45
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7 條之意見
4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47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獎勵民間投資或捐贈公共廁所實施辦法」乙案之意見
48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一案之意見
49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漁港設置水上休閒浮台管理辦法」一案之意見
50
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擬研訂「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明定接受基地條件及其可移入容積上限規定」乙案之意見
51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函報訂定「臺中市市定惠來考古遺址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52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一案之意見
53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漁港設置水上休閒載具管理辦法」一案之說明
54
旨:
法務部就關「臺北市下水道橋梁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55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歷史建築永成戲院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一案之意見
5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57
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58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政府修正「臺南市永康區社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59
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政府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60
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訂定「苗栗縣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61
發文字號: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質認定疑義
62
發文字號:
旨:
「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是否限制財團法人權利義務乙案
63
發文字號:
旨: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64
旨:
救濟金發放屬給付行政事項亦屬地方自治事項,然其非屬法定補償範圍,而屬需地機關之行政裁量權,應視其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如自治條例已另定發放要件,自應視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該發放要件
65
旨: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66
旨: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67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68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7 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之解釋令,是否有違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一案之意見
69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70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28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71
旨: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72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73
發文字號:
旨: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 28 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74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75
旨:
有關「夾附」廣告物於交通工具,不同於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情形,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或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舉發其污染環境行為
76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77
旨:
建築物外牆張貼或噴漆廣告屬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應依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取締
78
旨:
於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應予以告發處分,並限期回復原狀
79
旨:
為加強電氣技術人員管理,維護用電場所安全,特訂定臺北市電氣人員管理規則以資規範,復因其牽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故該規則需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始得正式施行,因而該規則性質上具自治條例之本質
80
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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