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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相關疑義
2
旨: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原經議會通過之縣 (市) 規章,其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疑義
3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是否應經縣 (市) 議會同意疑義
4
旨:
關於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函送「上級政府」備查時,是否由臺灣省政府備查疑義
5
旨:
機關改隸時,組織法規之作業程序疑義
6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上級政府」定義
7
旨:
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屬自治規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縣 (市) 議會查照
8
旨:
自治規則適用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疑義
9
旨: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無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10
旨:
自治規則內容涉及二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時之備查疑義
11
旨:
鄉(鎮、市)市公所發布自治規則,未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之法效性疑義
12
旨: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13
旨:
有關縣政府及縣政府所屬機關「編制表」之修正是否應比照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修正程序如說明
14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並修正有關該所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編制表與員額編制表變更時應送審議,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
15
旨: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明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之,得由地方政府審酌應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16
旨:
直轄市自治規則不宜以兼具屬法律授權及依法定職權訂定之雙重屬性,同時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上級政府備查
17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其收費標準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自治規則定之
18
旨: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公告暫停受理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19
旨:
臺北市政府執行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20
旨:
自治規則依其他法律經中央主機關核定後發布,其發布無須再報備查
21
旨:
各機關訂定或修正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時,得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範例
22
旨:
彰化縣政府建造執照協助審查作業要點報請備查乙案
23
旨: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因應實際需要,似可採二階段方式研訂相關法規,先訂定自治規則發布施行,再進行修法提昇該自治規則之位階為自治條例,以求適法
24
旨: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 20、21 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 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 26 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 46 條第 5 款規定,違反第 4 條或第 26 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25
旨: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26
旨: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屬該會會員之鄉鎮公所辦理公庫透支
27
旨:
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適用事宜
28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予以規定,顯已逾越其自治事項範圍,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及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
29
旨:
幼照法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之名稱疑義
30
旨: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上級機關」之意旨意見說明
31
旨:
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似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32
旨:
關於宜蘭縣政府訂定發布「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辦法」,並報請法務部准予備查乙案
33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34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中央法規標準法」應否配合研修疑義
35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中央法規標準法應否配合研修 (含職權命令宜否保留) 之研究意見」
36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新訂職權命令是否妥適疑義
37
旨:
關於發布「法規命令」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規定
38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
39
旨:
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辦理自治規則草案預告程序時,請參照附件格式範例,以公告之公文程式為之,並請本府秘書處儘速刊登公報或自行刊載新聞紙
40
發文字號:
旨:
地方主管機關於有權同意之主管事項,如行為人有違法情事時,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對處罰種類限制,如於地方法規中規定「撤銷原核准處分」,有無可認屬不具裁罰性「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考量
41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至第 7 條等條文修正」之意見
42
旨: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43
旨: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44
旨:
法務部就「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生態保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報請備查一案」之意見
45
旨:
縣(市)自治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就直轄市自治法規適法性,應提具有無牴觸上位法規具體意見,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
46
旨: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適用
4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一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19、2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以及訂定罰則等相關法制事項,法務部之意見說明
48
旨:
如法規條文所指「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若其並非指涉法規,宜修正為「基準」;又法規條文定有罰則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者,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再行會商
49
旨: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50
旨: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51
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7 條之意見
52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53
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擬研訂「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明定接受基地條件及其可移入容積上限規定」乙案之意見
54
旨:
法務部就有關連江縣政府 91 年 7 月 26 日制定公布之「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及 110 年 12 月 24 日函請備查之「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5 條、第 34 條修正案等 2 案之意見
55
發文字號: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質認定疑義
56
發文字號:
旨:
「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是否限制財團法人權利義務乙案
5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新竹市政府廢止「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應送備查上級政府機關
58
發文字號:
旨: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59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60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又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而有行政罰法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
61
旨: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擬就該條為「補充規定」,如並非以修法方式而係以函分行方式為之者,似屬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性質似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規則」符合,惟就內容似有相關疑義應予釐清
62
旨: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63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64
旨:
有關基於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即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程序
65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66
旨:
修正「屏東縣自治規則訂定、修正作業流程圖」
67
旨:
修正「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68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15 條一案,除第 6 條第 2 項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行政院已備查
69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70
旨:
為期健全臺北市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臺北市各機關對違規財團法人得有充分且適當之裁罰權限,故應儘速審議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俾使負擔公益責任的財團法人,得在監督管理法制完備之基礎上,健全發展
71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72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73
旨:
依據「市政建設白皮書長期照護計畫」暨「臺北市氣切個案進住照護機構照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並公告「97 年度氣切個案進住長期照護機構照護費用補助計畫」等相關事項
74
旨: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規定所訂定之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係以多數不特定之救護技術員為規範對象,且訂有罰責,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應屬法規命令
75
旨: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76
旨:
檢送「花蓮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將本縣議會列入適用機關
77
旨:
花蓮縣政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應函報行政院備查後據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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