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是否應經縣 (市) 議會同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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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通過「美濃鎮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監督條例」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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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鄉 (鎮、市) 自治條例尚無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規定罰則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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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撤銷許可」非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罰則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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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自治條例規定教職員請假扣薪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罰則」之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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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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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自治規則內容涉及二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時之備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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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釋示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是否與現行其他法律牴觸或違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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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有關「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有沒入攤架屬具、通知監理單位吊扣車輛牌照及撤銷營業許可並註銷其攤販證或副證等罰則,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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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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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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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有關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其他行政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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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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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明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之,得由地方政府審酌應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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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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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19 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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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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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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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貴府函為原建築管理規則改以自治條例定之,是否應再陳報本部核定等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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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自治條例所定罰則如較法律為更高度規定時,是否牴觸法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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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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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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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宜蘭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係依下水道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制定,該自治條例之修正應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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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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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自治條例,所引用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罰規定,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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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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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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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關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當事人不到場者,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縣自行訂定規章罰則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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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上級機關」之意旨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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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為「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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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關於台南市政府制定「台南市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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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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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關於桃園縣政府擬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是否與現行法律牴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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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關於桃園縣政府制定之「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是否與公路法牴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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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關於現行地方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得否歸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法律」之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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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所謂「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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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地方主管機關於有權同意之主管事項,如行為人有違法情事時,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對處罰種類限制,如於地方法規中規定「撤銷原核准處分」,有無可認屬不具裁罰性「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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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3 條條文有關處罰規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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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地方法規如為重申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相關規定,以自治規則規定並無不可,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意旨,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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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法務部就「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 42 條、第 43 條、第 44 條及第 45 條條文之行政罰規定,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之法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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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旨: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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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旨:
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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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要旨: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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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條文之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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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要旨:
撤銷或廢止處分非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種類,如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有違;而剝奪人民財產權規定如無其他法律執行依據,因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前述第 28 條規定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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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要旨: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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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要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時,如其訂有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其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且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僅允許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不及於永久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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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旨: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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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要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規定時,若中央法律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定有處罰規定,應注意該自治條例罰則有無牴觸該中央法律,且罰則構成要件應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如有裁罰性不利處分,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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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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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處罰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另如規定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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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之法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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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旨:
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罰責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如屬全案修正,條號應依順序全部調整,不宜有「第○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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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要旨: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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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要旨: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32 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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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旨: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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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要旨:
自治條例修正內容,如屬罰則相關條文修正,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應由應由權責機關核定後再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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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旨:
法務部就「嘉義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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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旨: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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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要旨:
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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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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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要旨: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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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要旨: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第 28 條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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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要旨: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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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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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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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要旨:
法務部就「新竹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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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要旨:
我國現行法規就港口分類,得區分為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軍港,其設立及管理等事項,分別定於商港法、漁港法、產業創新條例、船舶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經查現行中央法規並無「交通觀光專用港」或「交通碼頭」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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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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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參照,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屬保全措施者,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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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旨:
法務部就「金門縣排水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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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要旨: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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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要旨: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另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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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要旨: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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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連江縣發放八二三戰役自衛隊員慰助金自治條例」,其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備查之管轄機關,涉及國防部、內政部及退輔會管轄權之消極衝突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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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要旨:
法務部就「澎湖縣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草案」涉及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及行政罰法第 3 條等規定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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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要旨:
法務部就「雲林縣氟化物空氣污染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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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要旨: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另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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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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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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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要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7 條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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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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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檢送行政院有關單位針對臺中市政府函報「臺中市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及第 19 條修正案意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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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獎勵民間投資或捐贈公共廁所實施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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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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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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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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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函報訂定「臺中市市定惠來考古遺址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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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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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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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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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道路施工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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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漁港設置水上休閒載具管理辦法」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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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要旨:
法務部就關「臺北市下水道橋梁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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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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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歷史建築永成戲院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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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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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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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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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針對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是否屬處罰要件而為罰則相關條文之修正,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布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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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函報修正「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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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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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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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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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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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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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檢送 13 縣市之現行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請本部確認有無牴觸上位法規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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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雲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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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臺南市政府提報「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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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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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訂定「苗栗縣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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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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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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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政府研擬「基隆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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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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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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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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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要旨:
為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後段有關公布姓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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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要旨:
關於吊銷許可證之規定,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行政罰之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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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要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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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要旨:
關於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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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要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為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他行政罰種類之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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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要旨:
說明有關臺中縣政府制定「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報請備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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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要旨:
有關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加倍收取之費用係屬使用規費或為具懲罰性之行政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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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要旨: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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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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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要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 條規定,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故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註銷立案許可登記,係對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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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如制定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法「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行政罰之規定,已逾越地方制度法所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法制上恐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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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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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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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罰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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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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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政府函詢「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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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要旨: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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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要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既為行政罰,應以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如係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撤銷或廢止許可,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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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28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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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要旨:
土石採取法對於罰則既已有明確規範,似無於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草案另立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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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要旨:
核查屏東縣及臺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之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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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要旨:
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是否與現行其他法律牴觸或違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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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要旨:
釋示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酒醉駕車重大違規實施勞務自治條例」是否與現行其他法律牴觸或違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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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要旨: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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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要旨: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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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要旨:
若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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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要旨:
懸掛、置放廣告之行為得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規定,或得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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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要旨:
張掛布條、旗幟非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管制對象,惟仍得經公告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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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要旨:
有關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或者,張掛帆布廣告於建築物外牆等污染環境行為之適用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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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要旨:
有關指定清除區域內設置旗幟等選舉廣告物,其相關適用污染環境行為之管理及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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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要旨:
有關「夾附」廣告物於交通工具,不同於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情形,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或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舉發其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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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要旨:
建築物外牆張貼或噴漆廣告屬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應依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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